逮捕小偷的过程中造成骨折被要求赔偿14万法律是否支持
2016年3月19日,在南京某小区的一栋居民楼里,舒某月偷了一个电池和一个废水龙头,被回家的主人曲发现了一些异常。徐州刑事律师——朱地路为您介绍以下问题:曲某上前询问,舒某月发现自己的行踪被揭露,突然把曲某推到一边,迅速逃到通往一楼的楼梯上。
曲某物大喊“抓小偷”,舒某月在逃到通往一楼的楼梯上时,被曲某物的丈夫孙某幸和邻居万某月拦住。邻居赵某其听到大喊抓小偷的声音,也赶来帮忙,最后三个人一起把他压倒,控制在地上。整个制服过程中,舒某月反抗激烈。
曲某物报警后,民警将舒某月带到派出所调查,舒某月供认当天的盗窃行为。
第二天,舒某月因腰痛去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第2-3腰椎左侧横突骨折。
舒某月认为自己受伤是因为曲某物、孙某幸、万某月、赵某其四人殴打造成的,于是向法院起诉四人,要求赔偿舒某月医疗费用等损失14万余元。
曲某物和孙某幸夫妇辩称,舒某月的描述与事实不符。他们主观上没有伤害舒某月的动机,只是抓小偷的合法行为,这是一种合法的防御,他们不同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徐州刑事律师
邻家万某月与赵某其辩称,听到“抓小偷”的叫声后,见义勇为为物主抓小偷,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案子四个人在制服小偷的过程中,致其受伤,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首先,对于业主曲和她的丈夫孙某幸来说,舒某月的盗窃电池侵犯了他们的财产权。为了避免财产损失,在丈夫孙某幸的帮助下,舒某月在制服期间激烈战斗,导致骨折。两人为了保护舒某月的财产不受侵犯而被严厉惩罚和逼供。他们没有故意伤害的意图,所以不涉嫌故意伤害。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制止非法侵权的行为,对非法侵权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个人、财产等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权。”
在这种情况下,曲某物及其丈夫孙某幸的行为是为了制止非法侵权,给非法侵权人造成损失,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徐州刑事律师所以,两人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曲某物及其丈夫孙某幸也不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赵某其和万某月本案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赵某其和万某月在主人喊“抓小偷”后出来帮忙。他们以前不认识舒某月,没有争议,没有仇恨,没有故意伤害舒某月的动机,也没有故意伤害罪。如何定性他们的行为?
徐州刑事律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下列情形转移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一)犯罪或犯罪后立即被发现的;
(二)案件中的通缉;
(三)越狱逃跑;
(四)正在被追捕。
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其和万某月的行为是第一种情况。当他们得知舒某月正在犯罪时,他们积极帮助受害者制服他们,这是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他们应该被认为是勇敢的。
徐州刑事律师小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舒某月实施盗窃行为。当公民财产被非法侵犯时,法律赋予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因此,孙某幸和曲某物制止舒某月盗窃是一种正当防卫,防卫中没有过当行为,对舒某月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赵某其和万某月制服舒某月的行为是一种勇敢的行为,他们不对舒某月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勇敢的行动一直是我国的优良传统。当我们遇到违法行为时,我们必须勇敢地战斗。国家也在法律层面保护和鼓励勇敢的行为。每一位公民都有权将犯罪分子送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