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女子睡觉叫来朋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吗
2019年9月12日晚,姜遇到了刚从酒吧出来的陈女士。他们去旅馆开了一间房间。徐州刑事律师——朱地路为您介绍以下问题:关系发生后,姜趁陈睡着了,给朋友王发了一条微信,告诉王:“我这里有个女人。你想玩吗?”王乘出租车来到酒店。姜把房卡给了王,告诉王:“进去后不要开灯。”如果你想开灯,立即关灯,保持房间黑暗。”王进入房间后,与睡觉的陈发生了性关系。后来,陈发现躺在他身边的人不是姜,于是他报了警。
关于共同犯罪
两人以上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按照犯罪分别处罚。
从理论上讲,参与者在共同犯罪中的分类可分为实施犯、教唆犯和帮助犯。
在量刑方面,分为主犯量刑、从犯量刑和强制从犯量刑。这也是我国刑法对共犯的分类。事实上,定性分类和量刑分类的结合不利于准确识别共同犯罪参与者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徐州刑事律师
在这起案件中,姜和王共同犯罪。
姜和王涉嫌强奸,是共同犯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这种情况下,陈和江发生性关系完全是出于陈的意愿。因此,它不构成强奸罪。问题是,当王利用陈睡着与他发生性关系时,他违背了陈的意愿,利用女性在深度睡眠中与他发生性关系作为强奸的手段,使女性处于不知不觉的反抗状态,完全违背了女性的意愿。
强奸罪是一种侵犯妇女自主决定权的犯罪。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对象、时间、地点和方式完全由女性自己决定。否则,违反刑法对妇女的保护,涉嫌强奸。
姜涉嫌强奸和教唆他人。所谓教唆犯,就是造成或者加剧他人故意犯罪,然后实施犯罪的人。在这种情况下,王并没有强奸陈的意图。正是姜的指示导致了王的强奸意图和陈的强奸。因此,姜的施暴者指示了这种行为,姜是王强奸了陈的教唆犯。徐州刑事律师
王是一个行为犯。行为犯是指直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人。行为犯因直接侵犯法律利益而受到最大惩罚,教唆犯通过行为人间接侵犯法律利益。
徐州刑事律师结论:基于上述分析,姜和王涉嫌强奸,属于共同犯罪。姜是教唆者和从犯,王是行凶者和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