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一个下着小雨的深夜,我刚结束白天的庭审,刚想靠着沙发小憩片刻,电话突然响了。刑警支队的办案人用一种几乎压不住的语气对我说:“律师,我们刚带回一个人,他什么都不说,但你最好现在就来一趟。”五分钟后,我裹着雨衣进了会见室——房间里一个神情木然的中年男人,正对着空墙发呆。他叫李某,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涉嫌单位犯罪。
在单位犯罪的法律世界里,人不是孤立的犯罪者,而是“以单位名义”行事的集体一环。单位犯罪最大的隐蔽性就在于“合规外衣”——一纸公函,一套流程,一个董事会会议纪要,甚至一份看似无懈可击的审计报告,可能都掩盖着违法的实质。李某的沉默,并非因为无话可说,而是因为他早已被企业多年内部运作中的“灰色边界”驯化得习以为常。
这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一台制度机器的惯性
案情看似简单:企业通过虚假发票冲抵成本,虚构工程项目获取财政返还,涉嫌骗取国家专项资金2000余万元。看起来像普通的财务造假,但问题在于:每一份假发票的背后,审批人是谁?流程是谁制定的?责任究竟归属于“人”还是“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句话的关键在于,“实施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不是所有违法行为都构成单位犯罪,必须具备以单位名义实施、为单位谋取利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这三大特征。
李某不是偷钱进自己腰包的人。他经手的资金大多数没有去向私人账户,而是流入了公司的“统筹资金池”,用于项目统筹、员工奖励、甚至某些领导的公关活动。这种“为单位谋利”的表面合理,使得许多人误以为“没人受损”就“无罪”,但在刑法视角下,这是最典型的单位犯罪结构——组织决定、下级执行、上下默契。
更复杂的是责任主体的分摊。法条写得清楚,但现实中谁该坐到被告席上?是董事长?财务总监?还是只是被指派签字的普通员工?我曾代理过一个几乎一模一样的案件,最终有四人被追责,而整件事的推动者——某副总在案发前已调往别处,置身事外。李某是否也正处在同样的“单位替罪羊”命运中?这成为我那晚会见的关键。
他不是不说而是不能说说了就不是一个人出事
我花了一个小时让李某开口。不是用技巧,而是告诉他一件事:如果你不说实话,你将是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被定罪的人。单位犯罪的最大悖论在于,它必须有“人”来承担法律后果,但如果没有人敢于揭露整个组织的决策链条,那么这个“人”就变成了全部。
《刑法》第三十一条指出:“单位犯罪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单位犯罪中的“点名机制”——你可能不是那台机器的设计师,但只要你转了那个关键的螺丝,你就成了机器罪行的共犯。
李某的迟疑,是因为他知道,一旦把那台机器的每一个齿轮说出来,他将不只是一个“被告”,而是一个“举报者”,而他服务了十年的单位,很可能会抛弃他。可惜,单位不是法律主体,不能坐牢——只有人能。于是,我问他:“你觉得你不说,公司就会保你到底吗?”
第二天,李某配合调查。他提供了关键会议记录和电子邮件截图,证实所有操作来自上层指令。这些材料促使检察院改变了对案件的定性,从“李某个人职务犯罪”转向“单位组织实施”。案件处理发生了根本转变,李某由“主犯”变为“配合侦查的从犯”,最终获得从宽处罚。
在法律面前单位可以被起诉但最终坐牢的永远是人
单位犯罪,是刑法体系中最容易被误解、最具系统性风险的一种犯罪类型。在商业社会中,它往往披着“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合理外衣,把违法决策包装成内部合规流程。而一旦出事,最高领导往往调任、退休或装傻,前线执行的人便成了“合法流程”的牺牲品。
我们需要意识到,《刑法》第三十条到第三十二条为单位犯罪构建了清晰的责任体系,但实践中认定非常复杂。到底是公司“自己做错了”,还是员工“未经授权擅自而为”?这之间的界限往往要靠律师一寸寸去厘清,靠案件中的每一个文件、每一次会议记录去拼接真相。
李某案结后,我们在庭后碰了面。他说自己不是想隐瞒,而是不敢背叛。他那一刻的沉默,并非因心虚,而是因为他太清楚,这一说出口,不只是他一个人的命运要改变。
但他最终还是说了。
在刑法的世界里,沉默有时是一种罪。说出真相,也许是对自己最沉重但也是最必要的辩护。因为你可以再找工作,再入职场,但如果你背上了一份不该属于你的罪责,那将是无法翻篇的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