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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两点的会见室里一名嫌疑人的沉默背后藏着单位犯罪的冰山一角

admin2025-06-17取保候审137

  那是一个下着小雨的深夜,我刚结束白天的庭审,刚想靠着沙发小憩片刻,电话突然响了。刑警支队的办案人用一种几乎压不住的语气对我说:“律师,我们刚带回一个人,他什么都不说,但你最好现在就来一趟。”五分钟后,我裹着雨衣进了会见室——房间里一个神情木然的中年男人,正对着空墙发呆。他叫李某,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涉嫌单位犯罪。

  在单位犯罪的法律世界里,人不是孤立的犯罪者,而是“以单位名义”行事的集体一环。单位犯罪最大的隐蔽性就在于“合规外衣”——一纸公函,一套流程,一个董事会会议纪要,甚至一份看似无懈可击的审计报告,可能都掩盖着违法的实质。李某的沉默,并非因为无话可说,而是因为他早已被企业多年内部运作中的“灰色边界”驯化得习以为常。

  这不是个人行为而是一台制度机器的惯性

  案情看似简单:企业通过虚假发票冲抵成本,虚构工程项目获取财政返还,涉嫌骗取国家专项资金2000余万元。看起来像普通的财务造假,但问题在于:每一份假发票的背后,审批人是谁?流程是谁制定的?责任究竟归属于“人”还是“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句话的关键在于,“实施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不是所有违法行为都构成单位犯罪,必须具备以单位名义实施、为单位谋取利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这三大特征。

  李某不是偷钱进自己腰包的人。他经手的资金大多数没有去向私人账户,而是流入了公司的“统筹资金池”,用于项目统筹、员工奖励、甚至某些领导的公关活动。这种“为单位谋利”的表面合理,使得许多人误以为“没人受损”就“无罪”,但在刑法视角下,这是最典型的单位犯罪结构——组织决定、下级执行、上下默契。

  更复杂的是责任主体的分摊。法条写得清楚,但现实中谁该坐到被告席上?是董事长?财务总监?还是只是被指派签字的普通员工?我曾代理过一个几乎一模一样的案件,最终有四人被追责,而整件事的推动者——某副总在案发前已调往别处,置身事外。李某是否也正处在同样的“单位替罪羊”命运中?这成为我那晚会见的关键。

  他不是不说而是不能说说了就不是一个人出事

  我花了一个小时让李某开口。不是用技巧,而是告诉他一件事:如果你不说实话,你将是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被定罪的人。单位犯罪的最大悖论在于,它必须有“人”来承担法律后果,但如果没有人敢于揭露整个组织的决策链条,那么这个“人”就变成了全部。

  《刑法》第三十一条指出:“单位犯罪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单位犯罪中的“点名机制”——你可能不是那台机器的设计师,但只要你转了那个关键的螺丝,你就成了机器罪行的共犯。

  李某的迟疑,是因为他知道,一旦把那台机器的每一个齿轮说出来,他将不只是一个“被告”,而是一个“举报者”,而他服务了十年的单位,很可能会抛弃他。可惜,单位不是法律主体,不能坐牢——只有人能。于是,我问他:“你觉得你不说,公司就会保你到底吗?”

  第二天,李某配合调查。他提供了关键会议记录和电子邮件截图,证实所有操作来自上层指令。这些材料促使检察院改变了对案件的定性,从“李某个人职务犯罪”转向“单位组织实施”。案件处理发生了根本转变,李某由“主犯”变为“配合侦查的从犯”,最终获得从宽处罚。

  在法律面前单位可以被起诉但最终坐牢的永远是人

  单位犯罪,是刑法体系中最容易被误解、最具系统性风险的一种犯罪类型。在商业社会中,它往往披着“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合理外衣,把违法决策包装成内部合规流程。而一旦出事,最高领导往往调任、退休或装傻,前线执行的人便成了“合法流程”的牺牲品。

  我们需要意识到,《刑法》第三十条到第三十二条为单位犯罪构建了清晰的责任体系,但实践中认定非常复杂。到底是公司“自己做错了”,还是员工“未经授权擅自而为”?这之间的界限往往要靠律师一寸寸去厘清,靠案件中的每一个文件、每一次会议记录去拼接真相。

  李某案结后,我们在庭后碰了面。他说自己不是想隐瞒,而是不敢背叛。他那一刻的沉默,并非因心虚,而是因为他太清楚,这一说出口,不只是他一个人的命运要改变。

  但他最终还是说了。

  在刑法的世界里,沉默有时是一种罪。说出真相,也许是对自己最沉重但也是最必要的辩护。因为你可以再找工作,再入职场,但如果你背上了一份不该属于你的罪责,那将是无法翻篇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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