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刑事律师:哪些行为属于寻衅滋事
生活中总有一些人不做生意,整天惹是生非,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徐州刑事律师——朱地路为您介绍以下问题:我是国明文规定的犯罪之一,那么哪些行为属于寻衅滋事呢?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殴打是指对他人行使有形力,造成他人身体疼痛的行为。换句话说,殴打相当于国外刑法中狭义的暴行。也就是说,殴打应该直接对人的身体有形。
2、追逐、拦截、虐待、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追逐、拦截、虐待他人造成轻伤、轻伤或者自杀的,使用凶器追逐、拦截、虐待他人、追逐、拦截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视为情节恶劣。
3、强迫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
强迫是违背他人意愿强行取得他人财产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取得财产,也可以表现为强迫他人交付财产。财产应当广义解释,包括财产利益。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判断起哄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应以行为的所有具体状态为依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场所活动的重要性、进入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的时间、影响公共活动的范围和程度等是判断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重要信息。
因此,可以看出,寻衅滋事罪是一方的犯罪,公安机关只处罚寻衅滋事当事人,不处罚受害人。因此,寻衅滋事罪并不是双方都要抓的。